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法規公告專區
更新時間: 2024/1/10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2007.09.06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三讀通過
2008.06.02 第一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一、三條
2012.12. 第六屆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修正第三十六條
2019.5.17 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2020.05.15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三條通過
2021.04.21 第十四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一條通過
2023.06.11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中山大學學生會是中山大學學生總結多年學生自治經驗,因應國家社會發展,為落實學生自治精神而成立。希冀全體會員本服務奉獻精神一同努力,確保章程之實施,以增進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為落實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之權利,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國立中山大學組織規程
第四十七、四十八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
章程。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英文名稱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NSYSUSA),對外簡稱「中山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以下簡稱本
會)。
第 三 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本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其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第 五 條 【輔助性原則】
本會應依各學生自治組織之規定積極參與其運作,以促進學生權益及自治組織之發展。
第 二 條 【名稱】
第 四 條 【地位】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資格】
具有本校學籍者皆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七 條 【權利】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參與及舉辦本會各項活動。
三、 依法旁聽本會各項會議。
四、 獲知本會相關資訊。
五、 其他本會法規或決議賦予之權利。
前項列舉之權利,除為維持學生自治秩序,或增進會員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限
制之。
第 八 條 【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法規及議會決議。
三、 遵守與本會約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長
第 九 條 【地位與職權】
本會置會長一人,為本會最高首長,對外代表本會。
會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出席或列席校內、外各項會議。
二、 簽訂合約及條約。
三、 公布本會法規、條約、預算及決算。
四、 綜理本會會務。
五、 列席學生議會,提出會務報告與備詢。
會長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 十 條 【選舉】
會員且為學生議員者,得被選舉為會長。
會長之選舉,以法規定之。
第十一 條 【任期】
會長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第 十 二 條 【出缺之補選與代理】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出缺時,應於三十日內補選之,選出之會長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辦理補選期間,由議長代理會長職務、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
會長補選仍出缺,由行政中心各部門部長推派一人代理其職務,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行政中心無法推派代理人時,除選舉事務及其相關議決外,本會應立即停止會務
運作。
會長職務為代理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第四章 學生議會
第 十 三 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機關,由會員選舉之學生議員組織之,置議長一人
及副議長一人,設秘書處。
第 十 四 條 【職權】
學生議會具同意、否決、調閱、聽證、彈劾、糾正、糾舉等權力,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草擬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人事案、契約簽訂案、彈劾案、糾舉
案、懲戒案及本會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二、 要求會長及行政中心提出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質詢之權。學生議員得邀
請本會或校內相關人員到會備詢。
三、 對於行政中心之提案及行政行為得行使否決權,移請其變更之。
四、 要求本會人員提供調查違規事項之必要資訊。
五、 其他本會立法權相關之事項。
學生議會之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 十 五 條 【學生議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本會會員得被選舉為學生議員,以全體會員為選舉區,會員人數每三百人產生一名學
生議員。
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六月十四日止,連選得連任。
學生議員之選舉與罷免,以法規定之。
第 十 六 條 【正副議長產生方式、任期及職權】
議長一人及副議長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議長負責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代行。
第 十 七 條 【秘書長及秘書產生方式及職權】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由議長任命,處理學生議會行政事務。
第 十 八 條 【會議】
學生議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常會;遇會長之咨請或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應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
第 十 九 條 【開會額數】
學生議會會議如未有特別之規定,需達應出席人員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
請本會人員或校內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
第 二 十 條 【會議紀錄】
學生議會會議應有紀錄,並備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規範】
學生議員規範如下: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各項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一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三、 學生議員應遵守議會通過之各項規範。
學生議員違反前項規範者,學生議會應提出彈劾。
第二十二條 【預算案】
學生議會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二十三條 【法律案】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會長及行政中心,會長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議會法規】
學生議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以法規定之。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置執行長一人及設若干部門;各部門置部長
一人及次長一人,財務部另置出納一人及會計一人。
行政中心之組織,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六條 【職權】
行政中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依本會法規及部門職掌執行各項行政行為。
二、 向學生議會提出工作方針及工作報告,並於報告後有被質詢之責。
三、 召開行政例會議決應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合約簽訂
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 重要政策遭學生議會否決,或認為學生議會之決議窒礙難行時,得經執行長
之核可,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其議決為維持原決議時,行政中心應接受該決
議且不得再提覆議。
五、 統籌管理本校委託、授權之事宜。
執行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綜理各部門之運作。
二、 召開行政例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 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決算。
執行長由代理會長兼任時,其職權行使限制以法規定之。
各部門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秘書部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財物申購及管理、本校授權本會管理
之海報張貼地點及會務運作協調等事宜。
二、 財務部負責預算及決算編製、會費規劃、財務核銷及專戶簿冊保管等事宜。
三、 行銷部負責傳佈學生會相關訊息,經營學生會公共形象,協助轉知學生事務
之資訊。
四、 公關部負責本會對內、對外關係之處理。
五、 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之事宜,統籌學生代表推選及協調相關事宜,以促
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六、 活動部負責各項活動之籌劃、執行及評估事宜。
七、 社團部負責增進學生社團溝通與協調、參與各項社團相關會議、協助社團長
大會與社團經費補助審核委員會與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之召開。
行政中心之各項職權行使,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七條 【執行長及幹部產生方式】
執行長由本會會長兼任之。
各部門部長由學生議會學生議員互選之;選舉仍出缺者,由本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
會同意任命之。
各部門之次長、財務部出納及會計,由所屬部門部長任命之。
行政中心之選舉與人事任命,以法規定之。
第二十八條 【任期】
行政中心幹部之任期為一年,同學生議員任期,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九條 【法規】
行政中心會議規則及辦事要點,由行政例會訂定,報請學生議會備查之。
第六章 任務委員會
第一節 選舉委員會
第三十 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本會選舉事務之最高執法機關,由選舉委員
五人組成。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選舉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選委會。
第三十一條 【職權】
選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處理。
四、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三十二條 【選舉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選委會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選舉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或由會長提名本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
二、 依前款仍出缺者,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選舉委員任期一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三條 【選舉委員出缺與遞補】
選舉委員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時,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選舉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會長提名本
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四條 【選務法規】
本會選舉事務法規及選委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第二節 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地位與組織】
本會設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評議委員三人組成。
評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之,負責主持會議,對外代表評議會。
第三十六條 【職權】
評議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統一解釋本章程及本會法規。
二、 仲裁本會各單位或人員權利義務爭議事件。
三、 仲裁及協調本會行政行為所生之爭議事件。
四、 調查本會人員違規情事並提出懲戒建議。
五、 其他與評議職權有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解釋或仲裁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以書面公布為之,並得
附不同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評議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
評議會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次屆之籌組作業。
評議委員依下列規定產生之:
一、 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二、 由會長提名公正人士,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評議委員任期一年,自籌組之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出缺與遞補】
經查評議委員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及選舉委員會職務,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評議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出缺時,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會長提名本
會會員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十九條 【評議法規】
本會評議法規及評議會辦事要點,由學生議會制(訂)定。
第七章 財務
第 四 十 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會費。
二、 校內、外補助或贊助之經費。
三、 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四、 前三款經費之孳息。
前項經費規劃與使用,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會費】
會費徵收數額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若無提請得比照前一次數額徵收。
會費之收退,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會計期間】
本會會計期間之劃分如下:
一、 第一期間自六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 第二期間自九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三、 第三期間自二月一日至六月十四日止。
第四十三條 【公布】
本會財務應於會計期間結束後四十五天內公布。
第四十四條 【財務移交】
本會財務帳冊應於次屆任期開始十五日內辦理移交。
第四十五條 【財務法規】
本會財務相關事宜,以法規定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創制複決】
本會經會員之連署,得提議創制本會法規或複決本會決議,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七條 【公聽會】
本會遇重大議題時得舉辦公聽會,其辦理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八條 【會議規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得適用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四十九條 【法之位階性】
本會其它法規及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有無牴觸發生之疑議,由評議委員會解釋之。
第 五 十 條 【組織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三以上連署提議,以會員直接投票相對多數決,投票率達
全體會員百分之二十五,即通過之。
二、 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
二同意通過之。
三、 經會長提請或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之提議,於學生議會會議以出席學生議員三
分之二同意通過之。
章程之修改若變更次自治團體之權益,應先取得其意見。
第五十一條 【施行程序】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並送學生事務會議備查後,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96.06.28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109.04.10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 修正第一條、第十條通過
109.12.16 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 修正第三條通過
112.05.26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修正第一條、第十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議員義務】
學生議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包含但不限於議會常會及各委員會
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一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第 三 條 【學生議員辭職】
學生議員之辭職在辭呈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收到學生議員之辭呈後須
立即公告。學生議員辭職後不得復職。
第 四 條 【正副議長罷免】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需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簽署並載明理由,向學生議會秘書
處提出。
前項罷免案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外提出,則於罷免案提出後七日內,由會長咨請學生議
會召開臨時會選舉投票;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則列入常會優先議程舉行投票。
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
罷免案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
成立。
第 五 條 【正副議長出缺與遞補】
議長、副議長因被罷免、彈劾、辭職而出缺時,應於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補選之。
辦理議長補選期間,由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若議長、副議長皆出缺,則由學生議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本會會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副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學生議會議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第二章 會議
第 六 條 【開會人數】
會議應有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 七 條 【主席】
會議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不
能出席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之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八 條 【開會通知】
會議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行之,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常
會開會前十四日、臨時會開會前三日發送開會通知予各出、列席人員。
第 九 條 【提案】
常會提案之規定如下:
一、 各單位及學生議員之提案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
二、 除預算案外之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常會內完成決議程序。
三、 前款之議案如不能依法定日期完成決議,提交單位或學生議員得撤回或重新
提案。
臨時會之提案規定如下:
一、 於會長咨請或議員連署召開臨時會時提出。
第 十 條 【會議秩序】
會議秩序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
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
二、 前款懲戒,由學生會評議委員會審查後,提交學生議會決議之。
第十一 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規則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規範之。
第三章 委員會
第一節 法規暨權益委員會
第 十 二 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法規暨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權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法權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法權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三 條 【職權】
法權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審訂本會法規。
二、 草擬本會運作之必要法規。
三、 於議會提出本會法規之修訂、新訂案。
四、 其它法規相關之事項。
第 十 四 條 【委員產生方式與任期】
法權會應於每屆議會第二次常會前,由議會秘書處受理登記並將名單送至議會備查。
依前項受理登記仍不足三人,由議長於第二次常會時,再次徵詢學生議員之意見若仍
不足三人,則由議會秘書處時,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法權會委員之任期,自每屆議會之籌組議案通過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第 十 五 條 【出缺與遞補】
法權會委員因遭罷免、彈劾及辭職而喪失議員身分者,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法權會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或法權會委員認定影響委員會
之正常運作者,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
至額滿。
第十六 條 【法權會運作辦法】
法權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 財務稽核委員會
第十七 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財委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財委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八 條 【職權】
財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預算案。
二、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經費執行情形。
三、 其它有關學生會各單位財務稽核之相關事務。
第十九 條 【委員產生方式與任期】
財委會應於每屆議會第二次常會前,由議會秘書處受理登記並將名單送至議會備查。
依前項受理登記仍不足三人,由議長於第二次常會時,再次徵詢學生議員之意見若仍
不足三人,則由議會秘書處時,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財委會委員之任期,自每屆議會之籌組議案通過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第二十 條 【出缺與遞補】
財委會委員因遭罷免、彈劾及辭職而喪失議員身分者,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財委會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或財委會委員認定影響委員會
之正常運作者,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
至額滿。
第二十一條 【財委會運作辦法】
財委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三節 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臨時委員會】
學生議員於必要時得提案設立臨時委員會,並經會議通過後設立。
提案設立各類臨時委員會時,需敘明其組織結構、委員產生方式與職權。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各類臨時委員會委員之最長任期,自會議通過設立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運作辦法,需於通過議案後之二十日內送交議會秘書處,供學生議
會備查。
第四節 委員會其它規範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開會人數】
各委員會之開會人數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決議與發言限制】
各委員會之議案,除該委員會之運作辦法有特別規定者,皆以相對多數議決,並應由
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向會議提出報告書於會議發表。
若有委員對其所屬委員會之決議及報告有不同意者,得於委員會中聲明保留會議發言
權。
第五章 議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下設議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負責處理議會之行政庶務。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
秘書長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任命。
秘書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即解除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96.09.05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備查通過
97.09.09 第二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議備查通過
第一條 【依據】
本規程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及「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制訂之。
第二條 【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負責議會的行政工作。
第三條 【秘書長之任命】
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四條 【副秘書長及秘書之任命】
副秘書長及秘書由秘書長任命之,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第五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開會通知事宜。
二、關於議程編擬事宜。
三、關於會議記錄事宜。
四、關於檔案建立及管理事宜。
五、關於文書收發及印刷事宜。
六、關於立法資料、決議文之蒐集及編纂事宜。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宜。
八、關於學生議會預算編列事宜。
九、關於學生議會新聞發佈事宜。
十、關於學生議會對外公共關係事務之規劃與處理。
十一、關於印信典守、公產與公物之保管、財產購置事宜。
十二、其他有關議會行政之事項。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設置辦法
96.06.28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三讀通過
109.04.10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 修正第一條、第十條通過
109.12.16 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 修正第三條通過
112.05.26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議員義務】
學生議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一、 學生議員應親自出席學生議會各項會議,包含但不限於議會常會及各委員會
會議。
二、 學生議員應擔任至少一席本校會議之學生代表。
第 三 條 【學生議員辭職】
學生議員之辭職在辭呈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後生效;秘書處收到學生議員之辭呈後須
立即公告。學生議員辭職後不得復職。
第 四 條 【正副議長罷免】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需有學生議員總額四分之一簽署並載明理由,向學生議會秘書
處提出。
前項罷免案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外提出,則於罷免案提出後七日內,由會長咨請學生議
會召開臨時會選舉投票;如於常會提案期間則列入常會優先議程舉行投票。
罷免案於表決前應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答辯機會。
罷免案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
成立。
第 五 條 【正副議長出缺與遞補】
議長、副議長因被罷免、彈劾、辭職而出缺時,應於十四日內召開臨時會補選之。
辦理議長補選期間,由副議長代理議長職務;若議長、副議長皆出缺,則由學生議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
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本會會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副議長補選後仍出缺,由學生議會議長提名當屆學生議員,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出任。
第二章 會議
第 六 條 【開會人數】
會議應有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第 七 條 【主席】
會議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事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不
能出席且未指定代理主席時,由出席之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八 條 【開會通知】
會議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行之,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常
會開會前十四日、臨時會開會前三日發送開會通知予各出、列席人員。
第 九 條 【提案】
常會提案之規定如下:
一、 各單位及學生議員之提案應於開會前七日送達學生議會秘書處。
二、 除預算案外之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常會內完成決議程序。
三、 前款之議案如不能依法定日期完成決議,提交單位或學生議員得撤回或重新
提案。
臨時會之提案規定如下:
一、 於會長咨請或議員連署召開臨時會時提出。
第 十 條 【會議秩序】
會議秩序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
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之,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
二、 前款懲戒,由學生會評議委員會審查後,提交學生議會決議之。
第十一 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規則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規範之。
第三章 委員會
第一節 法規暨權益委員會
第 十 二 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法規暨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法權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法權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法權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三 條 【職權】
法權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審訂本會法規。
二、 草擬本會運作之必要法規。
三、 於議會提出本會法規之修訂、新訂案。
四、 其它法規相關之事項。
第 十 四 條 【委員產生方式與任期】
法權會應於每屆議會第二次常會前,由議會秘書處受理登記並將名單送至議會備查。
依前項受理登記仍不足三人,由議長於第二次常會時,再次徵詢學生議員之意見若仍
不足三人,則由議會秘書處時,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法權會委員之任期,自每屆議會之籌組議案通過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第 十 五 條 【出缺與遞補】
法權會委員因遭罷免、彈劾及辭職而喪失議員身分者,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法權會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或法權會委員認定影響委員會
之正常運作者,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
至額滿。
第十六 條 【法權會運作辦法】
法權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二節 財務稽核委員會
第十七 條 【地位與組織】
學生議會下設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由至少三位學生議員組成。
財委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組成財委會之學生議員推選之。
第十八 條 【職權】
財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預算案。
二、 稽核學生會各單位之經費執行情形。
三、 其它有關學生會各單位財務稽核之相關事務。
第十九 條 【委員產生方式與任期】
財委會應於每屆議會第二次常會前,由議會秘書處受理登記並將名單送至議會備查。
依前項受理登記仍不足三人,由議長於第二次常會時,再次徵詢學生議員之意見若仍
不足三人,則由議會秘書處時,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至額滿。
財委會委員之任期,自每屆議會之籌組議案通過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第二十 條 【出缺與遞補】
財委會委員因遭罷免、彈劾及辭職而喪失議員身分者,應立即解除其職務。
財委會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或財委會委員認定影響委員會
之正常運作者,得由學生議員依其意願遞補,或由議會秘書處隨機抽選學生議員遞補
至額滿。
第二十一條 【財委會運作辦法】
財委會之運作辦法另訂之。
第三節 臨時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臨時委員會】
學生議員於必要時得提案設立臨時委員會,並經會議通過後設立。
提案設立各類臨時委員會時,需敘明其組織結構、委員產生方式與職權。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各類臨時委員會委員之最長任期,自會議通過設立後至學生議員任期結束。
各類臨時委員會之運作辦法,需於通過議案後之二十日內送交議會秘書處,供學生議
會備查。
第四章 委員會其它規範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開會人數】
各委員會之開會人數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且至少三人始得開會。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決議與發言限制】
各委員會之議案,除該委員會之運作辦法有特別規定者,皆以相對多數議決,並應由
該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向會議提出報告書於會議發表。
若有委員對其所屬委員會之決議及報告有不同意者,得於委員會中聲明保留會議發言
權。
第五章 議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
學生議會下設議會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負責處理議會之行政庶務。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
秘書長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任命。
秘書長如有不適任之情事,由議長向議會報告後即解除職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7 年 12 月 5 日 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七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為健全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之組織架構與評議程序運作,依據國立中山大
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章程)第六章第二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法位階】
評議會議決之事項與我國憲法、法律或學生會章程牴觸者自始無效。
第 三 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二章 委員會
第 四 條 【委員會之組成】
評議會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全體評議委員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得另
置秘書一人。
第 五 條 【委員任用與任期】
評議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評議委員之選任依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為之。
第 六 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職權與任期】
評議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評議會,對內總理評議會事務。主任委
員任期同評議委員任期。
第 七 條 【秘書之設置與業務】
評議會秘書由主任委員任命之,其不得兼任學生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秘書負責評議會以下業務:
一、會議記錄事宜。
二、文書收發事宜。
三、資料保存事宜。
四、會計出納事宜。
五、其他與評議會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 八 條 【評議會議分類】
評議會會議分為:
一、 釋法會議:負責學生會組織章程與自治法規之解釋、學生會法規有無牴觸學
生會組織章程之審理。
二、 仲裁會議:接受學生會各機關、單位提案,裁定學生會內部權責紛爭與其他
重大爭議。
三、 訴願會議:裁定對學生會各級單位之行政行為不服、對於學生議會通過決議
不服。
四、 懲戒會議:學生會(準)人員有違自治法規情事之申訴。
前項各款及其他評議會開會職權與相關事宜,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議辦
法》規定之。
第三章 評議委員
第 一 節 委員選任與資格
第 九 條 【委員之遴選】
評議委員選任以遴選方式為之。
遴選名冊應包含全體學生議員,並得增列學生會會長提名人士。
遴選依不記名投票之得票數排序。
依前項應產生足額之評議委員,並名列遞補名冊至少三名。
第 十 條 【委員之資格】
擔任評議委員者應符合以下任一款資格:
一、 現任學生議會議員。
二、 現任或曾任本校院級以下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之負責人且聲譽良好者。
三、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學生會之(副)首長、部會(副)首長、學生議員、評
議委員、學生代表且聲譽良好者。
四、對公共事務熱心參與,擁有豐富行政及法制作業經歷,且對學生自治熟悉者。
五、 以法律為本科或修讀法律相關學程或曾修讀法律相關課程,具法學專業素養
者。
學生議員或會長提名之人士均應於遴選前遞交履歷表,其中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 個人基本資料
二、 學經歷
三、 符合本條資格之事證。
四、 未有第十一條情事之切結聲明。
第十一 條 【委員資格之規範】
曾有下列任一款情事者不得擔任評議委員:
一、 經學生自治組織通過糾舉、彈劾或解職之人員。
二、 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屬實者。
三、 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惟下一教育階段在本校者不在此限。
四、 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五、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者。
六、 自行辭職。
評議委員有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遴選名冊或遞補名冊中有第一項情事者,學生議會得向評議會申訴,經評議會裁定自
名冊除名。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一、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二、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
評議委員因故被解除職務時,應由遞補名冊遞補,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 二 條 【遞補】
評議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依第九條遞補名冊順位遞補至滿額。
第 二 節 委員之職權
第 十 三 條 【職權獨立行使】
評議委員對評議程序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職權行使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
議辦法》規定之。
第 十 四 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 十 五 條 【評議委員之糾舉與彈劾】
評議委員違背職務上義務與原則,情節輕微者,應由一名以上評議委員提案,經評議
會決議後予與懲戒。
前項情節重大且不適任或受兩次以上懲戒者,由評議會向學生議會提案予與彈劾。
第 十 六 條 【正當職務責任】
評議委員因正當行使職權所生之對外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概受之。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七 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組織條例
98/06/10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98/12/19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修正第三條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八、十五條訂定之。除本
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 二 條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之職掌如下: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以上所稱選舉、罷免,係指本會會長暨副會長、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
第 三 條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五人,其產生方式應依左列為之:
一、 本會應於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中籌組選委會,負責所有選舉罷免事務,其
成員為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推選之三名議員或行政中心推薦經議會同
意之學生會會員,若選舉委員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時,應自動請辭。
二、 選委會於任期中若發生選委死亡、辭職、休學、轉學、退學或任何情形致不
能行使選委職權而出缺時,得由現任學生議員依其意願替補或由現任會長提
名經學生議會通過產生之,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前項選委會應互推一
人為選委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
第 四 條
選委會會議,由主委召集並擔任主席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主任委員未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選舉委員任期自當選該年一月一日到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六 條
選委會為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得遴聘本會會員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受選委會監督管
理,並負責選舉罷免事務。
第 七 條
本會行政中心每年應將選舉委員會之概算編列為本會預算,用以支援選委會辦理選舉
業務。
第 八 條
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
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以選委會為被告,向評議
委員會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 九 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委會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十
日內,向評議委員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 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
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第 十 條
選委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選委會擬訂,報請本會學生議會備查之。
第 十 一 條
選委會受全體會員之託付,並應向議會負責及監督,且應於各選舉事務結束後最近一
次學生議會常會提出終結報告。
學生議會,除選舉罷免之決議外,得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但應以出席議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 十 二 條
本條例由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佈日實施,修正時亦同。本會應於本條例實施後,依
本條例之程序及組織重新組成選委會。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學生宿舍自治事務小組組織要點
2020 年 12 月 16 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制定
第一條
本規程依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宿舍自治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單位)為因應本校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不能視事之臨時緊急狀況,代行本校學生宿舍自治及住宿生權益與福利事務之業務單位。本單位以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之預算、決算及法規由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為任務達成,依法應予解散。本要點所提及之學生宿舍自治及住宿生權益與福利事務,以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所載為原則。
第三條
本單位置召集人一人、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名。召集人由學生會長擔任,委員由學生會長提名後送交學生議會常會通過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第四條
本單位主任委員之職責同本校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並得委請本單位委員代行本校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幹部之業務。
第五條
本單位之輔導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若有與校外機關公文往來需要,應循學校行政系統對外行文。
第六條
本規程經學生議會常會通過後施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2007 年 12 月 5 日 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七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立法目的及制定依據】
為健全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之組織架構與評議程序運作,依據國立中山大
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學生會章程)第六章第二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法位階】
評議會議決之事項與我國憲法、法律或學生會章程牴觸者自始無效。
第 三 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二章 委員會
第 四 條 【委員會之組成】
評議會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全體評議委員組成,置主任委員一人;得另
置秘書一人。
第 五 條 【委員任用與任期】
評議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依學生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評議委員之選任依本辦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為之。
第 六 條 【主任委員之產生、職權與任期】
評議會主任委員由評議委員互選之;對外代表評議會,對內總理評議會事務。主任委
員任期同評議委員任期。
第 七 條 【秘書之設置與業務】
評議會秘書由主任委員任命之,其不得兼任學生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秘書負責評議會以下業務:
一、會議記錄事宜。
二、文書收發事宜。
三、資料保存事宜。
四、會計出納事宜。
五、其他與評議會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 八 條 【評議會議分類】
評議會會議分為:
一、 釋法會議:負責學生會組織章程與自治法規之解釋、學生會法規有無牴觸學
生會組織章程之審理。
二、 仲裁會議:接受學生會各機關、單位提案,裁定學生會內部權責紛爭與其他
重大爭議。
三、 訴願會議:裁定對學生會各級單位之行政行為不服、對於學生議會通過決議
不服。
四、 懲戒會議:學生會(準)人員有違自治法規情事之申訴。
前項各款及其他評議會開會職權與相關事宜,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議辦
法》規定之。
第三章 評議委員
第 一 節 委員選任與資格
第 九 條 【委員之遴選】
評議委員選任以遴選方式為之。
遴選名冊應包含全體學生議員,並得增列學生會會長提名人士。
遴選依不記名投票之得票數排序。
依前項應產生足額之評議委員,並名列遞補名冊至少三名。
第 十 條 【委員之資格】
擔任評議委員者應符合以下任一款資格:
一、 現任學生議會議員。
二、 現任或曾任本校院級以下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之負責人且聲譽良好者。
三、 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學生會之(副)首長、部會(副)首長、學生議員、評
議委員、學生代表且聲譽良好者。
四、對公共事務熱心參與,擁有豐富行政及法制作業經歷,且對學生自治熟悉者。
五、 以法律為本科或修讀法律相關學程或曾修讀法律相關課程,具法學專業素養
者。
學生議員或會長提名之人士均應於遴選前遞交履歷表,其中應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 個人基本資料
二、 學經歷
三、 符合本條資格之事證。
四、 未有第十一條情事之切結聲明。
第十一 條 【委員資格之規範】
曾有下列任一款情事者不得擔任評議委員:
一、 經學生自治組織通過糾舉、彈劾或解職之人員。
二、 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屬實者。
三、 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惟下一教育階段在本校者不在此限。
四、 兼任本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選舉委員會職務。
五、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者。
六、 自行辭職。
評議委員有前項任一款情事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遴選名冊或遞補名冊中有第一項情事者,學生議會得向評議會申訴,經評議會裁定自
名冊除名。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一、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二、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
評議委員因故被解除職務時,應由遞補名冊遞補,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 二 條 【遞補】
評議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依第九條遞補名冊順位遞補至滿額。
第 二 節 委員之職權
第 十 三 條 【職權獨立行使】
評議委員對評議程序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職權行使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評
議辦法》規定之。
第 十 四 條 【職務行為原則】
評議委員為職務上之行為,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誠信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 十 五 條 【評議委員之糾舉與彈劾】
評議委員違背職務上義務與原則,情節輕微者,應由一名以上評議委員提案,經評議
會決議後予與懲戒。
前項情節重大且不適任或受兩次以上懲戒者,由評議會向學生議會提案予與彈劾。
第 十 六 條 【正當職務責任】
評議委員因正當行使職權所生之對外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概受之。
第四章 附則
第 十 七 條 【修改方式與施行】
本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學生會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97/04/07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通過
97/05/06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十三條通過
108/01/11學生議會一月份常會修正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通過
109/04/10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之。
會長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會長之選舉以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為選舉區、罷免以中山大學學生會全體會員為選舉區。
第三條
會長之選舉,由學生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
會長候選人應於學生選舉委員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學生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候選人需備之基本資格依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規定。
第五條
會長選舉,應於每年第一次學生議員選舉結束後三十日內之準備會議中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第六條
參選人於選舉委員會登記後,經審核資格成為候選人,申請登記之參選人應繳交「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長候選人登記資料表」,並檢附所需文件電子檔。
第七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在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重新申請為候選人。
第八條
候選人之當選,以獲得最高票者為之;同額競選時,選舉總投票數應逾學生議會成員總額三分之一。
前項得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定之。
若經補選後仍無法選出,應參照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九之一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開票結果經選委會認可即公告當選,由選委會簽請學校頒發當選證書。
第十條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以學生會員為連署人,其人數應有百分之一以上之學生會員連署,附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後三十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
第十一條
學生會會長罷免案之投票人數應超過學生會員人數百分之三,贊成罷免票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時,罷免案即通過。
第十二條
學生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案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投票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
2008.04.07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通過
2008.05.06 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2008.06.02 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三條】
2016.01.09 學生議會一月份常會修【第三條】
2016.10.11 學生議會十月份常會修正【第三條】
2019.01.04 學生議會十二月常會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2019.03.22 學生議會三月常會修正通過【第十條】
2020.04.10 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通過【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
2021.04.21 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十條】
2023.06.11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五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選舉辦理單位】
學生議員選舉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
第 三 條 【違法行為】
選舉人若有違反本辦法、舞弊、妨礙選舉秩序之行為,由選委會依《國立中山大學學
生獎懲辦法》,建請學生事務處議處。
第二章 學生議員選舉
第 四 條 【選舉區規定】
學生議員選舉以中山大學全校校區為選舉區,總名額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
程》規定,與選舉公告一同發佈。
第 五 條 【議員喪失學籍】
學生議員當選後若有轉學、退學及其他導致學籍喪失之情事,其議員資格同時取消。
第 六 條 【候選人資格】
參選人於向選委會登記後,成為候選人。
第 七 條 【登記應繳資料】
參選人登記參選時應繳交候選人資料表,並檢附所需文件。
第 八 條 【拒絕登記】
參選人辦理登記時表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選委會應要求其兩日內補正,未補正者,
選委會應拒絕其登記之申請。
第 九 條 【撤回登記】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截止後不得撤回,在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
為候選人。
第 十 條 【選舉日程】
學生議員選舉於每年四月結束前舉行,但重新選舉、重新投票及補選不在此限。
第 十 一 條 【當選門檻】
學生議員之當選門檻為:
一、 登記人數大於應選人數時:選舉人至多得圈選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其當選
應滿足應選名額內相對得票較高者。
二、 不足額、同額時:以同意票、不同意票為之,其當選應滿足同意大於不同意、
同意票超過該次選舉投票數之七分之一。
三、 第一款得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第 十 二 條 【補選日程】
學生議員當選不足應選名額時,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補選日程以補足缺額。
第三章 學生議員罷免
第十三 條 【罷免之提出】
學生議員之罷免案提出應符合如下之規定:
一、 學生議員之罷免,得由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個月者不
得罷免。
二、 學生議員罷免案之提出應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取得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之連署,向選委會登記,連署書應載明連署人系級、學號、姓名、日期,否
則無效。
第 十 四 條 【罷免投票與門檻】
一、 選委會應於收到連署書後三日內審查,並於七日內公告審查結果。
二、 選委會應於審查通過後三日內公告罷免日程。
三、 罷免案經選舉人百分之三以上投票,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罷免案即
告通過。
第 十 五 條 【解除職務】
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當日起,解除職務。若罷免案未通過,則該議員任期屆
滿前不得再對其提起罷免。
第十六 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經費管理辦法
2023 年 6 月 11 日第十六屆學生議會通過
2023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七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經費編列、審議、執行及查核,依本辦法之規
定。
第 二 條 【名稱】
第二章 預算
第 三 條 【預算名詞解釋】
本會每一會計期間各單位依其財政計劃擬定之估計收支,稱概算。
概算經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以下簡稱財務部)彙整,由本會行政中心執行長(以下
簡稱執行長)協調後提出,未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學生議會會議通過且公佈者,稱法定預算。
第 四 條 【預算提出前】
行政中心應於預算案審議前十日,檢附相關資料至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
財委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 五 條 【預算提出】
預算案應於各會計期間期初由財委會至學生議會會議提案,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當期間之預算表,含年度收支預估
二、 前一學年同期之預、決算資料
三、 其他可供評估預算合理性之文件,如施政計劃、估價單、比價表及其他相關
資料
第 六 條 【預算編列】
預算編列應遵守平衡財務收支原則,以增進本會會員福祉為目標。
預算編列應撰寫預算表,載明預算類型、款科目、科目名稱、預算金額、百分比,其
餘欄位可依需求增減,格式參考附表之預算表。
前項所稱之預算類型分為以下四類:
一、 行政預算:各單位之行政作業所需經費
二、 活動預算:各單位之活動或計劃專案
三、 設備預算:各單位之設備添購且金額大於壹千元
四、 特別費:應編列行政中心執行長、學生議會議長、選舉委員會主委、評議委
員會主委之特別費,每期間以貳千元為限
第 七 條 【預算審議】
時提供說明。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學生議會收到預算案後,得視已有之議程將其排入最近之會議議程,若無法排入最近
議程應排入次月之常會審議,情況緊急時得召開臨時會審議。
第 八 條 【預算執行】
各單位執行預算時,應遵守下列要點:
一、 預算流用:若任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剩餘時,須簽請會長、學生
議會議長同意,辦理流用以被流入之科目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不得跨
款使用。
學生議會審議預算案,得邀請行政中心各部首長、評議委員會與相關人員列席,並適
二、 執行情形:對於預算使用情形,可視情況由學生議會要求學生行政中心安排
會期提出報告。活動預算執行規定依附表「國立中山大學活動經費使用流程
表」。
第 九 條 【預算追加】
各單位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一、 依法規調整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二、 依法規調整增設新機關時。
三、 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法定預算不足時。
第三章 決算
第 十 條 【決算名詞解釋】
本會每一會計期間各單位依其財政計劃實施的結果,稱決算。
本會各單位之決算經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彙整,由執行長提出,未經學生議會會議通
過者,稱決算案。
決算案經財務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提案,至學生議會會議通過且公佈者,
稱法定決算。
第 十 一 條 【決算提出】
決算案應於各會計期間結束後第一次學生議會前十天向財委會提案,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 當期間之決算表
二、 當期間之執行說明,如活動成果報告
三、 其他可供參考執行經過之文件,如施政計劃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 十 二 條 【決算編列】
決算編列應撰寫決算表,其載明內容除法定預算書所列內容,應列入實際支出、增減
金額(餘款或流用之情事)、實際收入。
決算編列收入為該預算期間所為列者,應按收入性質依科目類別列入。
決算編列應按其事實編制執行預算之各表。
第十三 條 【決算審議】
財委會應就決算案及相關檢附資料,依下列情事編製審核報告:
一、 當年度支用額度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 各單位支用額度超過預算或剩餘之分析
三、 各方所擬關於決算案及執行說明應行改善之意見
四、 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財委會應於各會計期間結束後第一次學生議會前,完成決算案審議並編製審核報告,
於該次會議提出。
第四章 收退會費
第 十 四 條 【會費收取】
本會會員繳交會費名冊及繳費單據應由財務部妥善維護及收存。
會費收取方式如下列形式:
一、 委請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匯入本會專戶。
二、 本會親收現金:本會開立繳費證明供會員留存,並於兩週內存入本會專戶,
並更新會員繳交會費名冊。
本會其餘收入皆應由財務部紀錄並保管,於兩週內存入本會專戶。
第 十 五 條 【會費金額】
會費金額採自由繳納收取一學年會費,會費金額由會長提案,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
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學生得檢附證明申請會費減免,減免
金額由會長提案,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六 條 【會費使用】
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有關之事項為限。
本會得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對已繳費之會員為特別優惠之待遇,並於取得後不得
要求退費。
第十七 條 【會費退費】
財務部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公告申請退費期間及方式,申請退費期間應以兩週為
原則。
欲申請退費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學生證正反面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
二、 郵局帳戶存摺正面影本,或其他銀行存摺之正面影本
三、 會費退費申請表
前項各款所規定之應檢附資料,可以照片或文件電子檔取代之。
財務部應於申請退費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退費匯款作業。退費過程中,金融機構所需
之手續費由會費退款中扣除。
第十八 條 【休、退、轉學之退費】
會員得於完成休、退、轉學校內流程後,攜帶證明文件向財務部辦理當學年度全額退
費。該費用不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財務部應於學生議會下次常會報告之。
第五章 預支
第十九 條 【預支名詞解釋】
各單位於法定預算內預先支請部分款項,稱預支。
第二十 條 【預支程序】
各單位預支,需填寫預支申請表,載明預支必要性,並檢附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估
價單、比價表、及其他可供證明之文件),以證明支出事實及廠商財務穩定且發展無虞。
預支申請表由財務部長提出,學生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會計簽核後,始得為之。
預支金支領程序同本法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長應將經費預支做成紀錄,於下次議會常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預支金額】
預支金額應以欲申請科目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且該科目金額超過壹萬元。
若有特殊情形,欲超過規定金額上限,應提請議會通過,始得為之。
第六章 核銷
第二十二條 【核銷名詞解釋】
各單位於法定預算內支出,經議會審議通過後,依決算之金額,予以報銷或銷除,稱
核銷。
第二十三條 【核銷程序】
預算支出核銷:由申請人提出,填妥核銷單,檢附證明單據,單位主管同意後,經財
務部查核,財務部長、會計、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簽章,始得支領款項。
惟活動預算應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活動經費使用流程表」規定辦理,始得進行核
銷程序。
第二十四條 【支領程序】
本會支領款項,須經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同意,攜帶本會專戶存摺及會長私章、
本會大章、學生議會大章,由財務部至中山大學郵局依核銷單金額提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違法懲處】
凡本會各單位或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學生議員或財委
會或評議委員會應檢具必要之相關資料及證據,交付學生議會會議審議。
如審議結果為該單位或會員應賠償本會損失,該單位首長或該會員不予理會或拒絕賠
償,學生議長應於該單位首長會員或該會員身份終止前,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獎懲
辦法》填寫學生獎懲建議表,並依情況尋求司法救濟。
第二十六條 【單位預算執行之違法懲處】
本會各單位於執行預算時,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學生議會應於審議本會當期決
算案時,逕行全數刪除該項業務計劃所編列之決算;並得於會議作成正式決議,禁止
第二十七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活動經費使用流程表
該單位自下一期間起,就該項業務計劃或類似之各項業務計劃,編列預算。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幹部選舉罷免辦法
2020.04.10 學生議會四月份常會照案通過
2020.05.15 學生議會五月份常會修正第六條、第九條、第九之一條、第十條通過
2023.06.11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本辦法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
第 二 條 【選舉對象】
行政中心幹部之選舉對象為:秘書部長、財務部長、行銷部長、公關部長、權益部長、
活動部長、社團部長。
第二章 選舉
第 三 條 【選舉負責單位】
行政中心幹部選舉,由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第 四 條 【參選登記與資格】
行政中心幹部參選人應於選委會公告之登記日期內,向選委會辦理登記。曾被彈劾及
糾舉通過者,不得登記。
第 五 條 【選舉日程】
行政中心幹部選舉,應於每年新任學生會之預備會議中完成選舉投票,但重新選舉或
重新投票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應繳資料】
參選人向選委會登記後,應繳交候選人資料表,並檢附所需文件。
第 七 條 【選舉順序】
行政中心幹部之投票順序按:
一、 秘書部長。
二、 財務部長。
三、 行銷部長。
四、 公關部長。
五、 權益部長。
六、 活動部長。
七、 社團部長。
第 八 條 【當選門檻】
有關當選門檻之規定如下:
一、 得票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二、 同額競選時,同意票數應大於不同意票數,且選舉總投票數應超過學生議員
人數五分之一。
第 九 條 【選舉後有缺額】
若行政中心幹部經補選後仍無法選出,得由學生會長招募人選,向學生議會提出部長
名單,由議會通過之。
第 十 條 【公告當選】
選委會應於所有預備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公告選舉結果。
第三章 罷免
第十一 條 【罷免提出】
罷免案之提出應視該行政中心幹部之產生方式而定:
一、 由選舉產生之行政中心幹部:罷免案以學生議員為連署人,其人數應有五分
之一以上學生議員連署,附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選委會應在收到連署書後
十日內舉行罷免案投票。
二、 由會長聘任之行政中心幹部 :非由選舉產生,不得罷免之。
第十二 條 【通過門檻】
由選舉產生之行政中心幹部罷免案,應由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後通過。
第十三 條 【罷免公告】
選委會應於罷免案投票結束後三日內公告結果,被罷免人應自罷免案通過公告日起,
解除職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 條 【施行規則】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2007.09.06 第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次常會三讀通過
2008.06.02 第一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修正第一、三條
2012.12. 第六屆學生議會十二月份常會修正第三十六條
2019.5.17 第十二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2020.05.15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五月常會修正第三條通過
2021.04.21 第十四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修正第一條通過
2023.06.11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七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刪除)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預備會議召開】
學生議會於預備會議時,進行會長、行政中心幹部、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預備會議於選舉當選公告後三十日內,由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召集
之。
第 四 條 【出席規定】
學生議員正式會議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者,不得受領學生議員證書。
學生議員缺席議會常會達三次,或於任期內缺席議會會議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者,秘書
處應按照本法第七章提起彈劾程序。
第 五 條 (刪除)
第 六 條 【會議議決方式】
學生議會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多數決行之;同意票與不同意票同額
時,主席應加入投票。
第二章 議案審議
第 七 條 【議案提案】
學生議員提出之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主旨,經充分討論後,議會
決議之。
議決與委員會相關之提案,應先交付委員會審查。
第 八 條 (刪除)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 條 (刪除)
第十一 條 【議案撤回】
付委議案於委員會審查前,原提案者應向議會秘書處通知,並經委員會同意後撤回原
案。
議案於議會會議審查前,原提案者應向議會秘書處通知後撤回。
第三章 質詢
第 十 二 條 【工作報告】
行政中心執行長及各部部長應於議會每月常會中報告上個月之工作內容與本月之工作
方針。
第十三 條 【會議中質詢之進行】
學生議員對於行政中心執行長及各部會首長之工作方針、工作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
口頭或書面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
第 十 四 條 【質詢之資料補充】
學生議員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遞交秘書處,轉知行政中心。
第 十 五 條 【質詢之答覆】
依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中心執行長或質詢學生議員指
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覆。
會議中未及答覆部分,應於十日內答覆。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學生議員行使質詢權時,得要求行政中心答覆。
行政中心應於收到前項要求後二十日內,將答覆送由學生議會轉知質詢議員,並列入
會議紀錄質詢事項。但如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答覆時間得延長五日。
第十六 條 【質詢範圍之限定】
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 學生議員質詢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
制止。
第十七 條 【答覆之範圍限定】
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第十八 條 【列席備詢之義務】
行政中心執行長及各部部長應親自列席學生議會常會,並備質詢。
因故不能列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中心執行長批准之請假證
明。
行政中心執行長因故不能批示時,各部部長應於開會前將請假之理由逕送議會秘書
處。
行政中心執行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部長代理;均無法出席時,應由其餘部門之
部長代理。
各部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次長代理;均無法出席時,則由各部門推派一名代表出
席。
第四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十九 條 【行使同意權之方式】
學生議會行使同意權時,由會議審查及表決。
第二十 條 【被提名人之審查】
會議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由學生議會咨請學
生會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五章 糾正權
第二十五條 【糾正案之提出】
學生議會於調查行政中心及其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
決議,得由學生議會提出糾正案,移送學生會或有關部門,促其注意改善。
第二十六條 【回應糾正之義務】
行政中心或有關部門接到糾正案後,應即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覆學生
議會,如在最近一次大會上,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學生議會時,學生議會得
提案糾舉或彈劾相關人員。
第六章 糾舉權
第二十七條 【糾舉案之提出】
學生議員對於行政中心幹部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處分時,得於議會
大會提起糾舉案。
第二十八條 【糾舉案之審查】
糾舉案提出後,經當次議會會議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由學生議會秘書處
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上級主管及被糾舉人員本人。
第二十九條 【停職處分】
被糾舉人員之停職處分自議會秘書處寄發後至相關調查結束止。
被糾舉人員之上級主管於接到糾舉書後,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向學生議會聲覆理
由。
學生議會應於接到聲覆後,於十四日內召開議會會議審查其聲覆理由。
經前項審查仍維持原決議者,不得再次提起不處分審查。
第三十 條 【糾舉成效不彰之處置】
被糾舉人員之上級主管對於糾舉案,不依前條規定處理或處理後學生議員三人以上認
為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
第三十一條 【迴避審查原則】
糾舉案於審查時,與該案有關係之學生議員應行迴避。
第七章 彈劾權
第三十二條 【彈劾案之提出】
學生議員對於由會長招募之行政中心幹部,或學生議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政中心
成員,應經學生議員三人以上提案向學生議會提彈劾案。
第三十三條 【彈劾案之提出方式】
彈劾案之提案,應詳列彈劾事由;在未經審查決定前,原提案議員得補充。
第三十四條 【審查前答辯書之提出】
會議審查前十五日,議會秘書處應通知被彈劾人於審查前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議會秘書處於收到後,應即分送全體學生議員。
被彈劾人不提出答辯書時,會議仍得逕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彈劾案之審查】
彈劾案提出後,於十五日後逕付會議審查。審查時得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第三十六條 【彈劾案之成立】
彈劾案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成立;立即解除被彈劾人職務。
第三十七條 【迴避審查原則】
彈劾案於審查時,與該案有關係之學生議員應行迴避。
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第三十八條 【資料調閱權】
學生議會經會議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
求有關單位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會議之決議,向有關單位調閱前項議案涉
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三十九條 【受調閱單位之責任】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單位,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
文件原本業經評議委員會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
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單位在調閱期間,應指
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學生議會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第四十 條 【未配合調閱之處分】
行政中心各單位或所屬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學生議會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
匿不提供者,得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第四十一條 【調閱單位之人員產生方式】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支援人員,由議長指派之。調閱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學生
議會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專案小組
於必要時,得請求議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第四十二條 【所調閱文件查閱之限制】
學生議會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學生議員或議長指派
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第四十三條 【調閱報告之提出】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應於文件調閱處理終結後十五日內,分向議會會議或委員
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作為處理該特定議案之依據。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
小組於向議會會議或委員會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
第四十四條 【保密之義務】
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
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
第四十五條 【調閱報告與該議案之議決程序】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未提出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前,議會會議或委員會對該
特定議案不得為最後之決議。但已逾議會會議或各該委員會議決之時限者,不在此
限。
前項調閱專案小組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應經該委員會議決後提報議會會議處
理。
第九章 委員會聽證會之舉行
第四十六條 【聽證會之舉行】
各委員會為審查議會會議交付之議案,得依組織章程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第四十七條 【舉行聽證會之程序】
聽證會須經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各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
附議,並經議決,方得舉行。
第四十八條 【聽證會之主席及出席人員之邀請】
聽證會以各委員會召集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行政中心人員及校內有關係人員出席表
達意見。
前項出席人員,應依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邀請,並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人選由各
委員會決定之。
行政中心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第四十九條 【聽證會開會通知】
舉行聽證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
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
同一議案舉行多次聽證會時,得由聽證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
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
第五十 條 【聽證會報告之提出】
舉行聽證會之委員會,應於聽證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
聽證會報告,送交全體學生議員及出席者。
第五十一條 【聽證會報告之用途】
聽證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第十章 命令之審查
第五十二條 【命令之審查】
行政中心各單位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學生議會後,應於工作
報告中提出。
出席學生議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
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六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法規暨權益委員會審查。
第五十三條 【審查命令之期限】
各委員會審查命令,應於議會會議交付審查後一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
已經審查。
前項之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經會議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四條 【命令審查之效力】
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定之
者,應提報會議,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單位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命令,由委員會報請議會會議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單位應於一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
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刪除)
第五十六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交代條例
98/06/10 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交代,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本會交代分下列各級:
一、各單位首長。
二、各分單位幹部。
三、經管人員。
第三條
稱各單位首長者,謂正副會長、正副議長、評議委員長;稱各分單位幹部者,謂行政中心各部長、次長、學生議會正副秘書長、評議委員會秘書長;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會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第四條
單位首長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單位印信。
二、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四、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劃,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
前項第二款之存款移交時,會長應同時移交學生會存摺。
第五條
分單位幹部應移交之事項如下:
一、分單位章戳及印信。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
三、所屬單位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
所屬分單位幹部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第六條
經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按其經管財物或事務分別造冊,其種類名稱,由各單位依各經管人員職掌範圍及其經管情形,分別規定之。
第七條
單位首長交代時,應由該管同級單位派員監交;分單位幹部交代時,應由單位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時,應由單位首長派員會同該管分單位幹部監交。
第八條
單位首長移交時,前任依法應送未送之會計報告或決算,由後任依規定代為編報。但仍應由前任負其責任。
第九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若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或待各級人員出現後再行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各單位分別訂定後,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收退會費條例
民國97 年10 月24 日第二屆學生議會十月份常會修正通過
民國107 年4 月9 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收費
第一條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凡本會會員均應依本法繳納會費。
第二條 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於學期中亦得繳納,依繳納日期計入該期間收入。
第三條 學生會費得委由校方代收,應有適當合理之監核機制。
第四條 會費收取額由應屆會長當選人提送學生議會決議之,學生議會應於十五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視同通過。
第五條 學生會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並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第六條 學生會得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對已繳費之會員為特別優惠之待遇。並於取得後不得要求退費。
第七條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學生會財務部期入,併入學生會年度經費運用。
第二章 退費
第八條 本會行政中心財務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請退費期間及方式,申請退費期間應以兩週為原則。
欲申請退費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學生證正反面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影本
二、郵局帳戶存摺正面影本,或其他銀行存摺之正面影本
三、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會費退費申請表
前項各款所規定之應檢附資料,可以照片或文件電子檔取代之。
財務部應於申請退費期間截止後統一進行退費匯款作業。退費過程中,金融機構所需之手續費由會費退款中扣除。
第九條 【休、退、轉學之退費】休學、退學、轉學皆視同喪失會員資格,得予退費。本校休、退、轉學生,得於完成休、退、轉學校內流程後,攜帶證明文件向財務部辦理當學年度全額退費。財務部部長應持證明文件比照一般經費支付方式,不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但應於學生議會下次常會報告之。
第十條 本條例經學生議會審議公布後行之,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合約及條約簽訂辦法
2019年第12屆學生議會四月常會通過
第一條 【總則】
為實踐學生自治的精神,並且讓學生會簽署合約及條約有相關規定及規則可循,特定此辦法。
第二條 【規範範圍】
本辦法規範之合約及條約範圍,包含與校內外營利組織所簽訂之合約,以及將會使本會產生支出或是義務之合約。如為活動簽約,活動內容已交議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簽約流程】
學生會如欲新簽訂合約或條約,應於正式簽訂前將合約內容或備忘錄送至學生議會進行實體或線上投票審議,通過後始得正式簽約,簽約結束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如有窒礙難行無法先行審查之情況,應先告知議會並且由議會派出至少一名代表陪同簽約,簽約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議會如果對合約內容有所疑慮,得決議並要求下任改進。
第四條 【續約或行政慣例簽約流程】
學生會如欲簽訂合約或條約之項目與上屆學生會相同,得於簽約結束後再送學生議會備查,議會如果對合約內容有所疑慮,得決議並要求下任改進。
第五條 【合約內容】
合約內容應包含下列幾點
1. 雙方單位名稱
2. 雙方所需要負擔之責任與義務
3. 雙方簽約者的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
4. 合約期限
5. 未履約時的懲罰
第六條 【審查重點】
1. 該合約是否真正有達到方便及嘉惠學生或提升公共性之效果
2. 合約的簽訂是否會影響中山附近商圈之市場機制
3. 該廠商的產品價格資訊是否公開透明
4. 該廠商過去兩年是否有不良紀錄 例如:欠債、違反勞基法
第七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冷氣使用辦法
民國106年11月30日學生議會第三次常會訂定通過
民國107年4月9日學生議會第六次常會修正第二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節能減碳,有效節約能源,並控制電費之支出,特訂定「國立中山大學學 生會冷氣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地點為國立中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活動中心四樓學生會辦公 室(SUW 4013)及學生議會辦公室(SUW 4014)。
第三條 辦公室內人員達三人以上,且室溫超過攝氏28度以上時,始可開敔冷氣。
第四條 本辦法之適用期問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之月均溫資料,定為每年四月至十一月,其餘月份不開放使用冷氣。
第二章 一般使用規則
第五條 使用冷氣時應依照說明書指示進行操作,若因不當使用造成損毀,應由使用人負 起修復之責任。
第六條 為節約能源,使用冷氣時,溫度設定不得低於攝 氏 2 5 度 。
第七條 使用冷氣時,應關閉門窗,並配合電扇使用,以減輕電力負擔。
第八條 凡使用冷氣,均應填寫冷氣使用紀錄簿。紀錄簿應詳實填寫使用日期、使用事由、使用時問起迄及使用人簽章等項目。
第九條 若使用事由為七人以上同時參與之重大集會活動,得至活動結束時將冷氣關閉,其他情況申請使用人應於預計離開辦公室前半小時關閉冷氣。
第三章 養護規則
第十條 冷氣於每年度開始使用後,應至少每月清洗一次空氣濾網,並於每年十一月最後 一週及五月第一週清洗空氣濾網,以維持處於良好情況。
第十一條 為有效節約能源,減少電費開支,使本辦法落實執行並延長空調設備之使用年限,本辦法適用之冷氣設備,其维護修繕費用由本校學生會經費支應。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校學生财務部應於每學年度第一期間以繼經費方式提出電費相關預算,由學生議會核定後作為當學年辦法適用期間之經費來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校學生會財務部於本辦法適用期間,須於每月最後一日抄錄電表,紀錄辦公室冷氣用電於冷氣使用紀錄簿以利後續管理,並作為向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缴納電費之憑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校學生議會常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海報張貼管理辦法
第八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三讀通過
2016.03.16 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2019.10.17 第十三屆學生議會十月常會第四條修正通過
2022.11.16 第十六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總則】
為實踐校內學生自治之精神,並管理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事務會議授權國立中山大學學
生會(以下簡稱學生會)之相關海報張貼區域,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以保障校內海報張貼之公平性與言論自由為管理原則。
第 二 條 【範圍】
本辦法規範之海報張貼範圍,為學務會議授權管理之海報張貼區域。
第 三 條 【張貼權限】
凡校內師生、行政單位與學生組織,皆可於學生會授權所管理之海報張貼區域自由張
貼。
第 四 條 【張貼規則】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指之海報張貼規則如下:
一、 同一面公佈欄僅限張貼一張海報,不得重複張貼相同之海報。
二、 張貼海報所使用之工具或方法,以不損及公佈欄牆面為原則,禁止使用諸如
釘槍、強力膠等工具。
三、 張貼海報時不得覆蓋或撕毀他人已張貼之海報。
四、 海報張貼期限以不超過該活動舉辦時間為原則,若為宣導性及無明確辦理日
期之海報則至多張貼一個月為限。
五、 張貼之海報不得涉及毀謗、人身攻擊。
六、 非屬本辦法第三條所指之海報欲張貼於本辦法第二條所指之範圍者,若涉及
商業廣告利益,需事先取得學生會許可並加蓋章戳後,始得張貼。未經許可而張貼
者,經任何本會會員發現即可直接移除。
第 五 條 【管理方式】
本辦法及《國立中山大學社管暨理工長廊海報張貼管理辦法》張貼應張貼於本辦法第
二條所指之範圍,以供使用者查閱之。
學生會應每週定期派員巡視授權管理之公佈欄,若違反前款所表列之張貼規則,學生會得
逕行撤除或移動張貼之海報。
經撤除之海報,學生會將留存五日,於留存期限內得聯繫學生會取回,逾期銷毀將不
另行通知。
第 六 條 【申訴】
對學生會之管理行為有異議者,得向學生會評議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 七 條 【糾紛處理機制】
為處理海報相關之糾紛,學生會得設置海報張貼管理委員會。
海報張貼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送國立中山大學課外活動組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多功能團體空間管理辦法
2023 年 06 月 07 日第 16 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 一 條 【總則】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理及維護多功能團體空間之場地與設
備,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範圍】
本辦法所稱多功能團體空間,係本會管理之 SUW4013、SUW4014。為活化活動中心空間
之功能、提升全體學生之權益,開放上開空間優先予本校學生借用,以提供完善舒適
之活動環境。
第 三 條 【費用】
為提升本校學生之福利,凡具有國立中山大學學籍者皆可「免費」借用該空間,不具
學籍者費用另計(參照收費標準)。
第 四 條 【借用方式】
顧及使用者權益,採預約登記制。借用應於使用前七日內提出申請,預約方式須透過
本會公開表單,經本會核准後於使用日前一日依收費標準(如附件)繳納各項費用,
逾期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借用權利。長期借用請另洽管理單位。
第 五 條 【使用規範】
空間使用規範如下:
一、 請愛護設備,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者,需照價賠償。
二、 使用器材前應先查看有無損壞之情形,如發現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管理單
位報備,並停止使用該器材。請勿在室內吸菸、烤肉以及任何會造成環境惡
臭之活動。
三、 在使用借用空間後須將製造的廢棄物全數帶出,並保持桌面地面整潔。
四、 使用完畢後,請隨手清潔維護及物歸原位,並關閉電燈及冷氣電源。
五、 離開後須將門窗鎖上並將鑰匙置於密碼盒內並上鎖。
六、 嚴禁將空間內設備攜出空間外或移做他用。
違反上述規範者將視情況沒收保證金或取消借用權。
第 六 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遴選及事務運作辦法
2023 年 06 月 07 日第 16 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統整學生對於本校公共議題之意見,並
於各級會議陳述、提案以落實學生權益之維護,訂定本辦法。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本會學生代表事務
由行政中心權益部(以下簡稱權益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第 二 條 【範圍】
本辦法所稱學生代表遴選及事務,係指由本會所推派之學生代表之人事任命、解除、
意見蒐集、提案研議、會議資料彙整。
第 三 條 【會員相關權利】
本會會員皆具被選任為各級會議學生代表之權利。
第二章 學生代表之遴選
第 四 條 【學生代表之選任】
學生代表之選任,由權益部依以下之規定辦理:
一、 學校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選任優先順序如下:
(1)本會會長
(2)學生議會議長
(3)權益部部長
(4)學生議員
(5)行政中心幹部
(6)校內公開招募
二、 若辦理公開招募之作業後,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額數仍少於各會議規定額
數,則應由符合該缺額資格且擔任最少學生代表之議員出任。
三、 各會議之學生代表名單,權益部應統整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四周內提
案至學生議會,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始得向學校遞出名單。
四、 前述之招募方式得由權益部自行決定,惟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
五、 若有特定會議規範學生代表之資格,依學校法規辦理。
第 五 條 【學生代表之重新選任】
學生代表若因違反本原則、所屬會議規定、休退學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以致無法行使職
權,權益部應於其所屬會議召開前推派新任人員。
第三章 學生代表之事務運作
第 六 條 【學生代表之權責】
學生代表應按時出列席各級會議及共識大會,並於收到各級會議相關通知(開會通
知、會議議程、會議紀錄等)後主動轉知權益部。
學生代表若不克出席,應依其所屬會議之規定委任代理人員出列席,並確實交接會議
資訊。
第 七 條 【共識大會與交流平台】
為確保學生權益相關提案的延續性,並監督決議執行情形,權益部每學期應至少舉辦
一次共識大會,並建立線上溝通平台,邀集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進行經驗傳承。
第四章 附則
第 八 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未盡之事宜,由權益部規劃,向學生議會報告。
第 九 條 【施行程序】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由會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103.06.20 第七屆學生議會六月份常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本規則依「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學生議會之議事及議會所設置各委員會之議事依本規則行之。本會相關法令未盡之處,適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第三條 【秘書列席】
議會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祕書長列席或指派祕書一人或代理人列席,並配置秘書辦理會議事項。
第四條 【開會通知】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名稱、會議日期、會議地點、開始時間及提案截止日期。
大會開會通知由秘書長編擬,經議長審定後付印。
第五條【出席者簽到】
議會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單或簽到簿。
第六條 【請假】
議員因事不能出席議會會議時,應事先向秘書長請假或依議會秘書處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七條 【秩序】
出席學生議員有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之責。
出席學生議員若需先行退席者,不得影響會議之進行。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八條 【議事日程擬定及順序】
議會之議事日程由議會秘書處編擬,經議長同意,於開會前三日送達各議員及行政中心,除有特殊情況外,最遲於開會前三日送達。議事日程應按每會期間會次數,依序分別編制。
第九條 【議事日程編訂順序及記載事項】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分列報告事項、討論事項、選舉及質詢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相關文書等。
議事日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散會之年月日時分。
二、報告事項。
三、質詢事項。
四、討論事項。
(一)行政中心提議事項。
(二)學生議員提議事項。
五、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第十條 【會議前的準備】
由行政中心提出之議案,於交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法規暨權益委員會審查報請議會會議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
有出席議員提議,五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改列於討論事項。
第十一條 【議事日程變更】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詢問出席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遇應先處理之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由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議變更議事日程,在場議員超過五分之一以上附議後,經表決通過,得變更議事日程。
第十二條 【未結之議事】
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議會秘書處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第十三條 【預備會議之議程】
議會所舉行之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宣布開會。
二、學生議員報到。
三、主席報告。
四、議長選舉:
(一)候選人提名。
(二)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無記名投票。
(四)開票。
(五)宣布選舉結果。
五、副議長選舉:
(一)候選人提名。
(二)政見發表與提問。
(三)無記名投票。
(四)開票。
(五)宣布選舉結果。
六、紀律委員會委員選舉:
(一)候選人提名。
(二)舉手投票。
(三)開票。
(四)宣布選舉結果。
七、選填並確認各常設委員會名單。
八、討論該會期常會日期。
九、自由發言。
十、宣布散會。
第三章 提案
第十四條 【議案之提出】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若必要時,提出辦法依秘書處規定處理之。
議案需註明案由、說明及辦法。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行政中心提案應經會長簽署。
秘書處收受提案後,應轉交議長處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二、議案之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如為本校學生請願事項,經各常設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議案。
第十五條【臨時提案之提出】
出席議員提出臨時提案,以具有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並須有在場議員三人以上之連署;其為法律案或對行政中心重要決策不贊同請予變更之提案,應有議員五位以上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應有議員三位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
已成立之臨時提案,如未具書面者,應由記錄人員記錄案由及理由,送提案人署名。
臨時提案,於報告事項後討論議案前,或當日議案討論截止後,宣告散會前討論。
第十六條 【議案之審議】
本議會會議審議行政中心提案與學生議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合併討論之議案審議順序,由法規暨權益委員會訂之。
第十七條 【議案之撤回】
議案討論前,提案人得撤回之,但須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提案人欲撤回者,除前項規定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出席議員無異議後行之。
議案經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十八條 【議案否決】
議案被否決後,在同一會期內,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提案通過或撤銷後,於同一會期內,不得再提出性質相同或牴觸之提案。
第十九條 【議案撤銷】
議員提案於每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審議者,視為撤銷。
第四章 開會
第二十條 【會議之法定人數】
本會秘書長於每次會議開會前清點出席人數,報告已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布開會。已達開會時間,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告延後開會時間十五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前項所稱清點人數,秘書唱名應出席之學生議員名單,經唱名兩次未到者,視為缺席。
談話會中,如己足法定人數且學生議會議長或學生議會副議長亦在場時,可開始進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報告事項】
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第二十二條 【主席宣告休息】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第二十三條【散會】
議事日程所列之議案議畢,或散會時間已屆,除有臨時動議外,主席即宣告散會。
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同意,酌定延長開會時間。
每次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由本會議長或議員提議延長會期,經大會議決行之;議員之提議,應有在場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五章 發言
第二十四條 【發言次序】
出席學生議員請求發言,應舉手或口頭向主席示意以取得發言地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若兩人以上同時請求,由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二十五條 【發言中插言】
發言之學生議員正在發言時,其他學生議員對其發言欲插言加以說明者,應先請求主席徵得發言之學生議員之同意。
第二十六條 【發言規範】
發言應就題論事;言論不得超出議題範圍,除以人為主題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第六章 討論
第二十七條 【討論議案之程序】
主席於宣告進行討論事項後,即照議事日程所列議案次序逐案提付討論。
第二十八條 【停止討論】
主席對於提案或動議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
出席學生議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附議後,由主席逕付表決。
第七章 表決
第二十九條 【提付表決】
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主席應即提付表決。
第三十條 【學生議員之迴避】
學生議員對於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於投票時暫時離場並不得參與表決。
第三十一條 【表決方式】
本議會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無記名投票表決。
四、無異議認可。
五、唱名表決
前項各款所列之表決方式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但出席學生議員有異議時,應徵求議場多數意見決定之。
無記名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
第三十二條 【無異議認可】
主席得視情況採無異議認可之方式,徵詢在場學生議員有無異議,如無異議,詢問後頇等待約五秒鐘,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頇提付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第三十三條 【表決結案之認定】
表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並由主席宣佈其結果。
第三十四條 【重付表決】
出席學生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疑問時,經出席之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附議,主席應即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五條 【會議中人數】
議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學生議員可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若經查點不足法定人數時,議案不得進行表決,且需立即散會或即刻改開談話會,俟在場學生議員達法定人數時,由中斷點繼續議程。
若未繼續議程,則由本會秘書處重新擬定時間,擇期開會。
第三十六條 【各委員會之決議】
各委員會之決議,由該委員會之出席委員以多數表決決定之。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持有異議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出席而未保留在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八章 議事紀錄
第三十七條 【議事紀錄之內容】
議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分起。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秘書及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事項及報告者姓名、職別、報告後決定之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質詢及答覆要點。
十二、討論事項及其表決結果
十三、其他必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錯誤更正】
每次會議之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送請學生議會認可,如果有任何錯誤、遺漏時,由主席徵得出席學生議員同意後更正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 : 國立中山大學第十七屆學生會法規專區
版面編輯原則 (此區是給編輯者看的,瀏覽者看不到,為維持排版整齊一致,請編輯者遵照排版規則) 看不懂請聯絡林子盛 哈
1, 所有法規標題(ex: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請使用 標題3 置中 粗體
2, 法規標題與法規修改歷史間請隔一行( 標題4)
3, 每一項法規只將最外層以標題4 粗體 套用
(ex1: 學生會組織章程 內 有 第幾章 以及 第幾條 這裡我們只將 第X章 改為 標題4以及粗體)
(ex2 : 學生議會會組織章程 內 只有 第幾X條 所以這裡我們只要將 第X條 改為 標題4以及粗體)
4, 第X條 或 第X章 的下面都以標題4隔一行 上面則不留空行
(看不懂請去上面研究一下就知道意思了)
以下提供我在編輯時候的SOP
1, 通常是從pdf檔把法規內容複製過來
2, 我會將所有需要更改版型的以空行隔開( 不隔開的話 你會發現它會把下面的內容 全部連動)
標題
(空行)
法規歷程
(空行)
第1條 或 第1章
(空行)
內容
(空行)
第1條 或 第1章
(空行)
內容
(空行)
以此類推
3, 把該改的版型改一改 改完後把多餘的空行刪掉
標題( 標題三 粗體 置中)
(空行)
法規歷程 (靠左)(空行) (下面這行改完以後再刪掉這個空行)
第1條 或 第1章 (標題四 粗體)
(空行) (以標題四空行)
內容(空行) (下面這行改完以後再刪掉這個空行)
第1條 或 第1章 (標題四 粗體)
(空行) (以標題四空行)
內容(空行) (下面一行改完以後再刪掉這個空行)
以此類推
4, 最後應該長這個樣子
標題 (標題三 粗體 置中)
(空行)
法規歷程
第1條 或 第1章 (標題四 粗體)
(空行)
內容
第2條 或 第2章 (標題四 粗體)
(空行)
內容
以此類推